贵使,请求引渡,并希望贵使勿令诸犯逃逸,或迁移他处藏匿为荷。
日使得书,隔了数日,又复词拒绝道:
贵总长答复敝使,本月九日,关于收容徐树铮等于帝国使署兵营之通告回文,业已领悉。据称:"贵国政府,不能承认敝使上次通告之件,且将以根据法律之罪状,通知敝使"云云。惟贵国大总统颁发捕拿该犯等之命令,系以政治为根据,故敝使署即视为政治犯,而容纳保护之。
敝使并声明无论彼等将受何等刑事罪名之控诉,敝使不能承认贵总长所请,将彼等引渡也。
自经日使两番拒绝,徐总统亦无可奈何。就使曹、吴恨煞小徐,也不能亲到东交民巷中把他拿来,只好忍气吞声,暂从搁置。惟直、奉两派,既并力推倒段系,自然格外亲昵。当由两派军官,代为曹、张作撮合山,联为婚媾。张有庶子,为第二姨太太所生,曹有庶女,亦为第二姨太太所出,年均幼稚,好似一对金童玉女,先后下凡,特为两豪家隐绾红丝。后来张家行聘,曹家受聘,两造礼仪,非常华丽,比那帝王时代的王侯,还要加倍,中外报纸,传为艳闻,这且无容絮述。
且看后来何如?
第三师师长吴佩孚,因时局纠纷,连年未定,特欲公诸国民,拟开国民大会,解决时局,草定大纲八条,胪列如下:
(一)定名。为国民大会。
(二)性质。由国民自行招集,不得用官署监督,以免官僚政客操纵把持。
(三)宗旨。取国民自决主义,凡统一善后,及制定宪法,与修正选举方法及一切重大问题,均由国民解决,地方不得借口破坏。
(四)会员。由全国各县农工商会各会各举一人,为初选所举之人,不必以各本会为限。如无工商会,宁缺勿滥。
再出全省合选五分之一,为复选。俟各省复选完竣,齐集天津或上海,成立开会。
(五)监督。由省县农工商学各会长,互相监督,官府不得干涉。
(六)事务所。先由各省农工商学总会公同组织,为该省总事务所,再由总事务所电知各县农工商学各会,克日成立各县事务所。办事细则,由该所自订。
(七)经费。由各省县自由经费项下开支。
(八)期限。以三个月内成立,开会限六个月,将第三条所列诸项,议决公布,即行闭会。并主张将南北新旧国会,一律取消,南北议和代表,一律裁撤。所有历年一切纠纷,均由国民公决。
看吴佩孚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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