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族,至于世家、士族也多是如此。
因为儒家伦理观点认为,父祖在时,子孙别籍异财就是大不孝,还会造成兄弟间不悌,所以极力主张同居共财,那么自古以来就有的家产析分,基本上在这些大族身上是不起效果的。
与此同时,嫡庶有别,庶出子虽然是父亲的儿子,但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,形同仆人。
父亲在世时,庶出子未必得看重,析产更不用想,等父亲去世,嫡母、嫡子把持家产,庶出子哪能分到什么。
嫡庶有别,使得嫡庶兄弟之间的关系很差,庶出兄弟在嫡出兄弟面前,连仆人都不如。
更别说同居共财的存在,使得族产控制在主支、嫡系手上,庶子们想要沾光都艰难,跟别想对家产有什么进一步的打算。
所以历朝历代律法中,即便对于家产继承规定了“诸子均分”,根本就是具文(空文),在大族那里行不通。
当然,嫡庶有别的情况在各地多有不同,在江左,不怎么讲究嫡庶之别(相对),但在河北,庶出子甚至都没资格入族籍,想要“诸子均分家产”根本就是笑谈。
因此,法理和现实存在很大差异,律法规定的家产继承、诸子均分,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做到。
但是,即将修订的《明德律》,却要做到。
《明德律》分篇《民律》,对于户籍和继承及析产有规定(拟定),首先是主张“别籍异财”,也就是要求父祖在世时,子孙成婚或成年,就得另立门户、析分家产。
严格执行一户五口的户籍政策,而条款中的“子孙”,自然是不分嫡庶的。
父亲再讨厌那儿子,也得析分一定财产相助成家,其额度,按父亲名下家产至少十分之一给(拟定)。
第二个儿子成婚分家,父亲又要将此时名下家产十分之一给儿子。
若父母去世,诸子分家产,不分嫡庶,均分,即诸子均分。
当然,这种均分并不是简单地将家产平均分成若干份,要考虑一些因素。
譬如《民律》拟规定嫡长子、嫡长孙不得和父祖分籍,以便赡养老人,所以在继承家产时,嫡长子(嫡长孙)应该多得一些,作为赡养父母的补偿。
还有,均分家产时,未成年的幼子要多分些(相对),以便成婚所需。
这样的规定,不是一纸空文,而是具备处罚能力的律法:谁敢违反析分、继承时诸子均分家产的律法,处流刑,依据情节轻重,到不同距离的流刑地待上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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